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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事略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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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第一、四課三傳法

 四課三傳法 第一

 常以月將加占時,視日辰陰陽,以立四課。

 日上神為日之陽。是謂-一課。日上神本位所得之神為日之陰。是謂-二課。辰上神為辰之陽。是謂-三課。陽,異筆作-陰。辰上神本位所得之神為辰之陰,是謂-四課。

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日月天地人民金石江河,是為日。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,是為辰也。

 四課之中,察其五行,取相剋者以為用。發用神為一傳,用神之本位所得二傳。二傳之神,本位所得神為三傳也。


卷第二、課用九法

 課用九法 第二

 第一。若四課中,有下剋上者,當以為用。若無下剋上者,以上剋下為用。所以然者,下剋上為逆為深。臣殺君,子殺父,婦殺夫,婢殺主,故為深。上剋下者,為順為淺,君怒臣,父賊子,夫殺妻,主殺奴,故為淺也。

 第二。若有二三四下剋上亦二三四上剋下者,以與今日比者為用。罡日比日,神后、功曹、天罡、勝先、傳送、河魁。柔日比辰,大吉、大衝、太一、小吉、從魁、徵明也。

 第三。若四課俱比、俱不比,以涉害深者為用。涉害,底本做涉客。加孟為深,加中為半,加季為淺。寅申巳亥為孟,子午卯酉為仲,丑未辰戌為季。

 第四。若有涉害俱等者,涉害,底本做涉客。取先舉者為用。所謂先舉者,日為先,辰為後,陽為先,陰為後也。

 第五。若四課陰陽皆不相剋者,以遙相剋者為用。所謂今日神遙剋四課神,四課神遙剋今日神也。若今日神剋四課神,四課神剋今日神者,以神剋日為用。若日剋兩神,兩神剋日者,取比者為用。若俱比、俱不比者,以涉害深為用。涉害,底本做涉客。

 第六。若四課之中無上下相剋亦無遙相剋者,以昴星為用。昴星者,從魁是也。罡日仰視酉上所得神為用,柔日以從魁所臨下神為用。其三傳法異常也。罡日傳辰上,終日上。柔日傳日上,終辰上。

 第七。天地伏吟時,謂天神地各居其位。若有相剋者,當以為用。謂乙癸日。若無相剋者,罡日以日上神為用,柔日以辰上神為用。其三傳,用神為一傳,其刑神為二傳,其衝神為三傳也。形衝法在左也。

 第八。天地反吟時,謂天地神反其位,假令子神戌午上也。若有相剋者,當以為用。無相剋者,罡日以日之衝為用,柔日以辰之衝為用。丁丑、丁未、已丑、己未、辛丑、辛未是也。丁未、己未、辛未日,太一臨亥用。丁丑、己丑、辛丑日,徵明臨己用。其三傳法,傳辰上,終日上神。反吟時,三傳有異端。省而不載。

 第九。五柔日作用不同,謂五柔者,八專日別稱也。甲寅、庚申、己未、丁未、癸丑是也。若有相剋者,當以為用。其三傳如常。若無相剋者,罡日從日上神順數及三神為用,柔日從辰上神本位所得神逆數及三神為用。罡柔俱元三傳,終日辰上而已,若用起日辰上者,唯有一傳耳。


卷第一、二を校訂。



菅家文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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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6 海上月夜 于時祈神到越州


    秋風海上宿蘆花 況復蕭蕭客望賒 語笑心期聲鬧浪 詩篇口號指書沙

    行遲淺草潮痕沒 坐久深更月影斜 若放往來憐勝境 越州買得一儒家

菅原道真菅家文草』巻第一007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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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霊異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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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三 凶人不敬養嬭房母以現得惡死報緣

 大和國添上郡,有一凶人也。其名未詳。字曰-瞻保。是難破宮御宇天皇之代,孝紱朝。類學生之人也。徒學書傳,不養其母。母貸子稻,無物可償。瞻保忽怒,逼而微之。時母居地,子坐胡床。賓明視之,不得寧居。賓明語之曰。:「善人何為違孝?或人奉為父母,建立塔,造佛、寫經,屈請眾僧,令行安居。汝家饒財,貸稻多吉。何違學覆,不孝親母?」瞻保不伏,曰:「無用也。」于時,眾人代其母而償債,咸俱起而疾避。母出其嬭房而悲泣之曰。:「吾之育汝,日夜無憩。觀他子之報恩,恃吾兒之如斯,而反見迫辱。願心違謬矣。汝也徵負稻,吾亦徵乳值。母子之道,絕於今日。天知地知,悲哉痛哉。」瞻保於是不,言而起入於屋裏,拾出舉,炎於其庭中,皆已燒滅。然後入山,迷惑不知所為。亂髮身傷,東西狂走,復還行路,不住己家。三日之後,忽然火起,內外屋倉,一時皆焚。遂使其妻子等不能生活。瞻保無憑,餓寒而死。現報不遠,豈不信乎?所以經云。:「不孝眾生,必墮地獄。孝養父母,往生淨土。」是如來之所說,大乘之誠言矣。


廿四 凶女不孝養所生母以現得惡死報緣

 故京有一凶婦,姓名未詳也。故京,古於奈良京者。藤原京飛鳥京歟。曾無孝心,不愛其母。母當齋日不炊邗,思念齋食,便就女邊而乞邗。其女曰。:「今家長與我,亦將齋食。除此以外,無餘供母。」時其母有稚子。攜之還家,俛視道頭,有遺裹邗。拾之慰餓,猶勞寢室。夜半之後,有人來扣戶曰。:「汝女高叫。『吾胸有釘!』方將垂死。往可看!」母以疲寢,不得往活。其女終死,不復相見也。不孝養而死。從此者,不如讓分,供母而死耶。

上巻の第廿三、第廿四を校訂しました。


■伝奇ゲームファンのための日本伝奇入門(魚石庵よ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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